(2017)浙021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裕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裕,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浙江省。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维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裕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裕及其辩护人杨维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裕在先后担任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管理该街道辖区内企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培育、劳动调解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加油卡、超市购物卡、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裕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博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方面介绍业务,先后非法收受该2家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送予的现金、加油卡、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3万元。(1)2014年某日,被告人张裕非法收受由郭某代为支付的个人消费费用人民币0.3万余元。(2)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通过不偿还部分借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郭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3)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非法收受郭某送予的64G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0.65万元。(4)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裕非法收受郭某以微信红包方式送予的人民币0.18万元。(5)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非法收受郭某送予的加油卡5张,每张面值0.1万元。(6)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将共计面值人民币0.8万元的购物卡卖给郭某,得款人民币1万元。(7)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附近,非法收受郭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8)2016年2月份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郭某借祝贺结婚之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被告人张裕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方面介绍业务,先后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胡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1)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2014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汽车内,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非法收受胡某借资助购房之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4)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汽车上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5)2015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6)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汽车上,非法收受胡某借资助购车之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7)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附近,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8)2016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4至2015年,被告人张裕在关闭宁波市镇海正大静电喷涂厂酸洗加工线、为该厂申报财政补助时履行上述职权。2015年下半年某日,该厂实际负责人阮某1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镇海区蛟川街道城北工商所内送予张裕超市购物卡1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0.1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4.2014至2015年,被告人张裕在关闭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酸洗加工线、为该厂申报财政补助时履行上述职权。2015年上半年某日,该厂实际负责人夏某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该厂内送予张裕超市购物卡5张,每张面值人民币0.1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裕在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酸洗加工线提升改造项目中履行上述职权。该公司总经理刘某,4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通过该公司会计舒某,先后2次送予张裕现金共计人民币0.7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1)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舒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2)2016年2月某日,被告人张裕在上述街道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舒某借祝贺结婚为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6.2014年,被告人张裕在为宁波市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报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荣誉等方面履行上述职权。2014年下半年某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1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该公司内送予张裕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200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7.2013、2014年,被告人张裕在为宁波嘉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报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荣誉等方面履行上述职权。2015年某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通过该公司会计朱某,4,在该公司门口送予张裕超市购物卡5张,每张面值人民币0.1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8.2013、2014年,被告人张裕在为宁波黑松工具有限公司申报高成长企业、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荣誉等方面履行上述职权。2014年年底某日,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在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加油站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会计周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6万元。9.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裕在宁波振华毛纺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中履行上述调解职权。嗣后,该公司负责人车某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上述街道办公室内送予张裕银泰购物卡1张,面值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被告人张裕于2016年10月31日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退回,由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暂扣。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裕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裕予以判处。被告人张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裕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张裕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裕在先后担任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管理该街道辖区内企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培育、劳动调解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加油卡、购物卡、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裕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博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方面介绍业务,先后非法收受该2家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送予的现金、加油卡、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3万元。(1)2014年某日,被告人张裕非法收受由郭某代为支付的个人消费费用人民币0.3万余元。(2)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通过不偿还部分借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郭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3)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非法收受郭某送予的64G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0.65万元。(4)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裕非法收受郭某以微信红包方式送予的人民币0.18万元。(5)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非法收受郭某送予的加油卡5张,每张面值0.1万元。(6)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将共计面值人民币0.8万元的购物卡卖给郭某,得款人民币1万元。(7)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附近,非法收受郭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8)2016年2月份某日,被告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郭某借祝贺结婚之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被告人张裕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方面介绍业务,先后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胡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1)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2014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汽车内,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非法收受胡某借资助购房之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4)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汽车上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5)2015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6)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汽车上,非法收受胡某借资助购车之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7)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附近,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8)2016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4至2015年,被告人张裕在关闭宁波市镇海正大静电喷涂厂酸洗加工线、为该厂申报财政补助时履行职权。2015年下半年某日,该厂实际负责人阮某1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镇海区蛟川街道城北工商所内送予张裕超市购物卡1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0.1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4.2014至2015年,被告人张裕在关闭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酸洗加工线、为该厂申报财政补助时履行职权。2015年上半年某日,该厂实际负责人夏某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该厂内送予张裕超市购物卡5张,每张面值人民币0.1万元。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予以收受。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裕在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酸洗加工线提升改造项目中履行职权。该公司总经理刘某,4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通过该公司会计舒某,先后2次送予张裕现金共计人民币0.7万元。(1)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张裕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舒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2)2016年2月某日,被告人张裕在上述街道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舒某借祝贺结婚为名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6.2014年,被告人张裕在为宁波市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报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荣誉等方面履行职权。2014年下半年某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1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该公司内送予张裕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0.92万元。7.2013、2014年,被告人张裕在为宁波嘉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报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荣誉等方面履行职权。2015年某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通过该公司会计朱某,4,在该公司门口送予张裕超市购物卡5张,每张面值人民币0.1万元。8.2013、2014年,被告人张裕在为宁波黑松工具有限公司申报高成长企业、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荣誉等方面履行职权。2014年年底某日,被告人张裕明知系基于该履职事由,仍在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加油站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会计周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6万元。9.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裕在宁波振华毛纺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中履行职权。后该公司负责人车某为对张裕表示感谢,遂在上述街道办公室内送予张裕银泰购物卡1张,面值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张裕于2016年10月30日向所在单位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办事处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裕退缴全部赃款,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暂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的公司是做清洁生产、节能评估等方面业务的,为了能够让张裕利用职权多介绍业务,其多次送钱物给张裕。2014年的一天,张裕和朋友在KTV消费后,其帮助张裕买了单,当时花费了3000多元。2014年的时候张裕向其借了20000元钱,后张裕还给其6000元钱,剩下的钱其告诉张裕不用还了。2015年春节前其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送给了张裕一部64G苹果6PLUS手机。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其以10000元的价格向张裕收购了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2015年下半年其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转给了张裕1800元钱。同样是在2015年下半年其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送给了张裕5张加油卡,每张1000元,共计5000元。2016年春节前其在海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门口送给了张裕现金5000元,2016年其借着张裕结婚的理由在蛟川街道办事处附近送给了张裕10000元。其多次送钱和卡给张裕是希望和张裕搞好关系,能让张裕关照其的生意,帮助其公司多承接业务,以及在业务评审过程中给予帮助等情况。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凯生节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在从事清洁生产、节能评估等业务时与张裕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2014年春节前其在张裕的办公室送给了张裕10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其在张裕的汽车内送给了张裕10000元,2014年下半年其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购房赞助为名送给了张裕20000元。2015年春节前和2015年中秋节前其分别在张裕的汽车内以及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送给了张裕10000元。2015年下半年其在张裕的车内送给了张裕10000元。2016年春节前和其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附近送给了张裕10000元。2016年中秋节前其在宁波凯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送给了张裕10000元。其之所以多次送钱给张裕是因为张裕是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蛟川街道企业的节能生产,节能评估等工作,其想通过这种方式与张裕搞好关系,对其顺利承接开展蛟川街道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评估等业务有很大的帮助,且张裕也可以帮助其介绍业务,在清洁生产等业务验收时给予关照,后来张裕也帮助其介绍了几家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公司变压器扩容胡某节能评估项目,张裕向其推荐了胡文虎的公司,其就同意了。2015年其公司胡某能评估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因胡某介绍的,其就将这两个项目交给胡某的公司做了。其之所以将业务给胡某的公司做,是因为张裕在蛟川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负责管理清洁生产、节能评估、企业荣誉申报等工作,其所在的企业在做这些项目时在街道层面都是张裕负责经手的,张裕推荐来的公司办理这些业务验收通过会比较顺利等事实。4、证人阮某1、阮某2的证言,证实阮某2是镇海正大静电喷涂厂的法定代表人,阮某1是实际负责人。2015年在关闭镇海正大静电喷涂厂酸洗加工线的过程中张裕对企业的申报提供了阮某1帮阮某2了表示对张裕的感谢,阮剑伟、阮某2于2015年的一天在镇海区城北工商所内送给了张裕10张面额为1000元的超市卡的事实。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的负责人,2014年至2015年期间镇海区对酸洗行业企业开展整治行动,其企业也在被关闭名单中。张裕当时是蛟川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感谢张裕在帮助其关闭酸洗加工线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其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其厂内办公室送给了张裕5张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的事实。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5年其公司在被列入酸洗生产线整治名单的过程中张裕提供了帮助,为了表示对张裕的感谢,其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委托舒行益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张裕。2016年年初张裕结婚前,其委托舒行益送给了张裕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及为了使自己公司的酸洗线顺利通过验收,其向张裕进行咨询后,张裕向其推荐了郭建民的博科公司等情况。7.证人舒行益的证言,证实其在宁波汉博贵金属有限公司工作。为了感谢张裕在蛟川街道酸洗行业整治、企业荣誉申报等工作中的照顾,其公司先后送给了张裕两次现金。一次是在2015年下半年,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了其一个信封,信封内有5000元现金,其到张裕的办公室将上述信封交给了张裕。另一次是在2016年年初张裕结婚前,刘某给了其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其到蛟川街道张裕的办公室将上述信封交给了张裕的事实。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市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裕在其公司申报荣誉等过程中提供了不少帮助,为了表示感谢其于2014年下半年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了张裕,以及在2014年上半年听其弟弟李某讲张裕曾推荐博科公司来企业做清洁生产项李某1况。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哥哥李富平的宁波市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责采购、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工作。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其向张裕咨询过哪家公司做清洁生产项目好一点,张裕向其推荐了宁波博科能源有限公司,其和李某汇报后,李富平也表示同意,后其所在的公司就将这项业务交给博科公司来做的事实。10.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嘉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表示对张裕帮助其公司申报新成长型企业的感谢,其于2015年让公司的朱会计送给了张裕5000元超市购物卡的事实。1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嘉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2013、2014年其所在的公司通过张裕申报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成功,公司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公司的老板为了表示对张裕的感谢。让其购买了5张超市购物卡,每张面额1000元,其于2015年年底的一天在其公司的楼下将购物卡送给了张裕的事实。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宁波黑松工具有限公司做财务工作,为了表示对张裕在其公司申报高成长企业、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其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受公司领导的委托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加油站附近将装有6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张裕的事实。13.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振华毛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感谢张裕在其公司与员工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其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张裕办公室送给了张裕一张价值5000元的银泰购物卡的事实。14.物证苹果牌笔记本一台,证实检察机关将被告人张裕持有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情况。15.营业执照,证实宁波博科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为胡某、宁波市镇海正大静电喷涂厂的投资人为阮某、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的投资人夏某、宁波市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等情况。16.技术咨询合同书、验收申请报告、印染验收会议签到单、验收打分表、环保局会议纪要,证实宁波镇海毛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科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该项目验收时张裕参与,项目评定为合格的情况。17.技术咨询合同书、清洁生产项目验收签到册、验收打分表,证实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和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康明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凯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上述清洁生产项目在验收时张裕参与的情况。18.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通知书、创新成长型企业申报表、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财政局文件、2014年度、2015年度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评价考核结果、证实宁波嘉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黑松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创新成长型企业,并且考评合格,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宁波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也分别考评合格的情况。19.技术咨询合同书、记账凭证、清算补充凭证、验收合格企业奖励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资金申报表、验收合格名单、专项资金申请表、评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宁波恺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鉴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合同以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况。20.酸洗(紧固件)企业整治提升验收申请表、会议签到表、工况监控系统合同、镇海区环保局文件、营业执照,证实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通过竣工验收,以及被告人张裕参加会议的情况。21.设备定制合同、技术咨询合同,证实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酸洗自动线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的情况。22.专项资金申报表、验收报告单、资产评估报告书、开户许可证等,证实宁波市镇海正大静电喷涂厂、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申报酸洗(紧固件)企业淘汰关闭政策奖励补助的情况。23.支付宝付款凭证、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活期明细信息,证实郭建民通过微信红包及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给张裕汇款的情况。24.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证实被告人张裕退缴赃款20万元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暂扣的情况。25.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检察机关查扣涉案笔记本电脑的情况。2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20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情况。27.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裕主动投案的情况。28.人口信息、任免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关于张裕工作职责的说明、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张裕的身份情况和工作职责情况。29.被告人张裕的供述,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裕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裕已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裕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裕的受贿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张裕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裕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三千三百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艳卿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