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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正星与周斌、张曼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星,周斌,张曼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855号原告:张正星,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财,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龙,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曼菲,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正星与被告周斌、张曼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正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张正星负担。审 判 长  高晓煦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