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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陆平年、舟山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平年,舟山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陆平年,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136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K01R4。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申请执行人陆平年与被执行人舟山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98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