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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3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军、刘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刘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负责人:刘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福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玉、刘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玉给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福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镇西营业所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2047.24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黑0129执3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了上述存款2000元,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刘玉自动履行了欠款32071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88元、申请执行费431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玉发布失信同时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希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