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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8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王小洪,局长。上诉人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回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1行初3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2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李帮君2月3日邮寄的《控告举报书》(XA29193207513)作出没有文号的《北京市公安局信访请求的回复》。李帮君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针对其控告举报,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答复并送达李帮君,是违法的,给李帮君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北京市公安局信访请求的回复》,判决北京市公安局限期对其收到的李帮君2017年2月3日邮寄的XA29193207513《控告举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答复并送达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一审辩称:2017年2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收到李帮君邮寄的《控告举报书》(XA29193207513),要求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于2017年1月25日违法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回复》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理由是西城公安分局收到李帮君的举报材料后没有依法处理。北京市公安局经工作查明,李帮君反映的事项西城公安分局已经多次明确答复,故北京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7日回复李帮君,针对李帮君反映问题已经多次进行回复,不再重复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北京市公安局认为,其已经对李帮君邮寄的控告举报书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且李帮君向北京市公安局���寄《控告举报书》,是对西城公安分局的信访回复不服,其申请事项是一种信访、监督性质的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李帮君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李帮君对北京市公安局所作的信访回复不服提起的诉讼,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审判程序违法、给李帮君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未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李帮君对北京市公安局所作信访回复不服提起的诉讼,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军审 判 员 金 丽审 判 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星龙书 记 员 石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