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居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峰谷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美居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峰谷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95号申请人:北京美居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辛庄镇峪后街83号。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贵州万峰谷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下五屯办平桥路义诚山水22幢别墅。法定代表人庞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北京美居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万峰谷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账户为09×××86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万峰支行账户为24×××25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贵州万峰谷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黔西南分行账户为09×××86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万峰支行账户为24×××25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