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明玉亮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明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785号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明玉亮,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明玉亮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邢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明玉亮给付案款15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7邢初12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