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天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天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桑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33号原告:朝阳天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桥子村。法定代表人:杜国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继林,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天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朝阳天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