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运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秀英。本院在执行李运平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