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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杨宝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艳,杨宝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526号原告刘晓艳,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祥,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商业楼四楼。代表人宋传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秀菊,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艳诉被告杨宝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晓艳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