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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韩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韩殿峰,王淑红,王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36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韩殿峰。被申请人:王淑红(系韩殿峰之妻)。被申请人:王强。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殿峰、王淑红、王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韩殿峰、王淑红、王强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殿峰、王淑红、王强名下银行帐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