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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庆明、彭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庆明,彭琼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琼芳,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周庆明因与被上诉人彭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庆明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庆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张 靓审判员  彭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