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庆明、彭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庆明,彭琼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琼芳,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周庆明因与被上诉人彭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庆明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庆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张 靓审判员 彭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