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自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191号被执行人孙自林,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安康市汉滨区早阳乡。本院受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自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7年6月5日依法作出(2017)陕09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处以罚金3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孙自林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对孙自林处以罚金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郭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