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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艳与刘志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刘志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14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革,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艳与被告刘志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刘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