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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福仁诉胡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福仁,胡广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540号原告:庄福仁,男。被告:胡广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凤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福仁诉被告胡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福仁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福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福仁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