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福仁诉胡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福仁,胡广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540号原告:庄福仁,男。被告:胡广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凤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福仁诉被告胡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福仁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福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福仁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