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辉与被告胡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胡端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999号原告:张建辉,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国,男,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系原告张建辉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章,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端银,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张建辉与被告胡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建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端银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张建辉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