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亮美、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亮美,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亮美,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法定代表人:程衍俊,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亮美因与被上诉人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夏亮美上诉请求:1、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月度奖金422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55.78元;2、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基本工资4025.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09.12元;3、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6528元;4、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年底双薪2011元;5、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储蓄计划款11000元;6、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未付绩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02.75元。事实与理由:1、该案审判长肖政不按事实审案。一审是2017年1月20日开庭,判决书上写的是2016年11月22日开庭。夏亮美没说医院开具的证明原件在仲裁案卷中。2、2017年3月8日,武汉市第一医院补办2013年5月28日的诊断证明书。3、公司工资单上一直认可夏亮美为空瓶管理员。4、公司对夏亮美的处分没有事实依据。5、公司未按要求对夏亮美进行培训及绩效考核。6、公司无视夏亮美的身体状况,强行自主安排劳动,是违法行为。7、公司管理者以个人意愿评定绩效工资,根据规定,休年假不扣绩效工资,但2013年2月夏亮美休年假一个月,却扣发了绩效工资。8、该案审判长肖政对证据断章取义。被上诉人百威公司则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夏亮美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月度奖金422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55.78元;2、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基本工资4025.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09.12元;3、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6528元;4、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年底双薪2011元;5、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储蓄计划款11000元;6、百威公司支付夏亮美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未付绩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02.7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夏亮美于1988年7月入职中德武汉长江啤酒有限公司(系百威公司前身)工作,双方于1994年2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199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夏亮美应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职,确保完成和达到百威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百威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夏亮美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变更夏亮美的工作部门和岗位等内容。夏亮美于2011年9月26日起担任空瓶保管员。夏亮美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月奖两部分组成,其在百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011元,绩效月奖比例为月固定工资的30%,实际获取金额经公司考核后确定。百威公司每年年终对正常工作员工以双薪形式发放年终奖。2013年2月至5月夏亮美月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百威公司停止发放夏亮美绩效月奖。2013年3月18日,百威公司以夏亮美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给予夏亮美一般警告处分。2013年8月1日,百威公司以夏亮美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向夏亮美下发岗位调动函,将夏亮美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割箱线操作工,职级与薪酬无变化。夏亮美拒绝接受该岗位调动函,拒绝接受新岗位的岗前培训,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百威公司自当月起停发夏亮美绩效月奖。2013年9月2日,百威公司以夏亮美未按要求到新岗位上岗工作,且不接受新岗位培训,违反《员工手册》8.2.3、8.2.4规定为由,给予夏亮美最后警告处分。夏亮美对此有异议,于当日提出申诉,百威公司于次日回复夏亮美对其申诉不予支持。2013年9月4日,百威公司向夏亮美下发上岗提醒,要求夏亮美立刻到新岗位上岗,如不上岗将停止支付其劳动报酬,并按《员工手册》对其违纪行为做进一步处理。因夏亮美仍拒绝到新岗位上岗工作,百威公司于2013年9月9日作出暂时停发工资通知,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夏亮美工资。2013年年终百威公司未发放夏亮美双薪(年终奖)。2014年1月3日,百威公司以夏亮美违反公司《员工手册》8.2.5第一条规定为由,向夏亮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夏亮美离开百威公司停止上班。夏亮美于2014年1月14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百威公司:一、支付2013年6月至12月的月度奖金4223.10元及经济补偿金1055.78元;二、支付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基本工资6036.48元及经济补偿金1509.12元;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528元;四、支付2013年年底双薪2011元;五、支付储蓄计划款11000元;六、支付经济补偿金502.75元。该委于2014年3月6日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夏亮美的各项仲裁请求。夏亮美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24日夏亮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5月的考核月奖(即绩效工资)245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夏亮美的诉讼请求,夏亮美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查明:百威公司《员工手册》2.5.1规定: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技能和表现定期自动进行考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及OPR(组织与人员回顾)。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降级、晋职、加薪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2.5.2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员工即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依法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安排其接受必要的培训。经换岗或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不能胜任者,可解除劳动合同。8.2.3规定:严重警告,适用于对公司构成不良影响的,较为严重的过失、违纪行为者,例如:……11)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者……。8.2.4规定:最后警告,适用于过失,违纪事实严重者,例如:1)连续12个月内,已受一次警告处分,再有严重警告处分行为的……。8.2.5第一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合同:1)连续12个月内有以下情况:受一次警告处分,再有最后警告处分,或已受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有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行为或已受一次最后警告处分,再有任何处分行为者……。8.4.1规定:员工若不服处分,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申诉,公司应在十日内对员工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后作出书面答复并和员工面谈。8.4.2规定:在员工申诉期间,公司原处分决定仍然生效。2011年3月24日,夏亮美在《员工手册》领取回执上签名,回执注明:本人已领取并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2010版员工手册之所有内容,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手册内容的确定已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并且本人同意和接受该手册各项内容规定,同意受其约束,并保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在百威公司《既定缴费储蓄计划的政策和程序》中,注明既定缴费储蓄计划是为了向所有AB公司在中国的正式全职员工和第三国员工提供长期的退休福利,以使其总体薪酬福利回报更具竞争力;由于违纪或绩效不佳而被解雇的员工,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决定来确定员工是否能够得到受领权益等内容。又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夏亮美提交2013年5月28日武汉市第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该诊断证明书注明“诊断:双眼角膜炎,干眼症;处理及建议:避免户外工作,避免剧烈活动……”,但未加盖公章。夏亮美称该证据原件上有武汉市第一医院公章,已被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经一审法院到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该委表示该委审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原则上不收取证据原件,夏亮美在该委审理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即为复印件,复印件上亦无武汉市第一医院公章。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夏亮美提交2013年5月28日武汉市第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上未加盖公章,并且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不能证明夏亮美患有干眼症,医生建议避免户外工作。并且百威公司安排夏亮美新工作岗位所在的厂房具备屋顶及四周墙壁,而夏亮美就该厂房类似于户外环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百威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夏亮美关于其患有干眼症,不适合户外工作,百威公司安排夏亮美新工作岗位所在的厂房类似于户外环境,所以夏亮美拒绝调岗是合理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夏亮美、百威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百威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夏亮美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变更夏亮美的工作部门和岗位。百威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处以严重警告;连续12个月内,已受一次警告处分,再有严重警告处分行为的,处以最后警告;员工连续12个月内受一次警告处分,再有最后警告处分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合同;员工若不服处分,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申诉;在员工申诉期间,公司原处分决定仍然生效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夏亮美知晓上述《员工手册》内容,并明确表示同意和接受该手册各项内容规定,同意受其约束,并保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因夏亮美长时间绩效考核不合格,2013年8月百威公司以夏亮美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决定调动夏亮美工作岗位,不改变夏亮美的职级与薪酬,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百威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2013年9月2日,百威公司在夏亮美未按要求到新岗位上岗,不接受新岗位培训,不服从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的情况下,给予夏亮美最后警告处分,符合《员工手册》规定。夏亮美提出申诉后,百威公司于次日回复夏亮美对其申诉不予支持,并向夏亮美下发上岗提醒文件,在此情形下,夏亮美仍然未按要求到新岗位上岗,不接受新岗位培训,百威公司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夏亮美工资,但情况仍未得到改善,夏亮美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百威公司规章制度,百威公司于2014年1月3日书面解除与夏亮美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652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百威公司因夏亮美上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百威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与夏亮美的劳动合同,不是因夏亮美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夏亮美关于劳动法明确规定夏亮美这样不足5年退休且连续工作16年的职员,百威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百威公司出资执行的储蓄计划,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是百威公司的法定义务。百威公司根据夏亮美的工作表现认为夏亮美不符合领取该储蓄计划款的条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储蓄计划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绩效月奖及年底双薪(年终奖)系企业为鼓励员工取得更多劳动成果而设立的一项奖励机制,属于企业内部的自主管理行为,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具体发放方式及金额由企业自主决定。夏亮美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月奖两部分组成,绩效月奖经公司考核后确定,2013年2月至5月夏亮美月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百威公司未发放夏亮美绩效月奖;由于夏亮美拒绝接受岗位调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百威公司规章制度,百威公司于2013年8月起停止发放夏亮美绩效月奖,均符合百威公司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2013年6月至7月百威公司实际发放了夏亮美绩效月奖。故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月度奖金4223.1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55.7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夏亮美拒绝接受岗位调动,拒绝在百威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提供正常劳动,拒绝完成和达到百威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百威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百威公司于2013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夏亮美工资,2013年年终不发放夏亮美双薪(年终奖),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年底双薪2011元、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基本工资4025.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09.12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判决驳回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5月的考核月奖(即绩效工资)2450元诉讼请求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夏亮美以上述诉讼请求为基础,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未付绩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02.7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夏亮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亮美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百威公司是否系合法解除与夏亮美的劳动关系。本院对此评判如下:夏亮美拒绝接受调岗的理由是其患有干眼症,医生建议避免户外工作,新岗位所在的厂房类似于户外环境,故其不适合从事新岗位。但夏亮美提交的2013年5月28日武汉市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系复印件,且未加盖医院公章,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夏亮美主张的事实。虽然夏亮美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但该证据的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即使夏亮美确实患有干眼症,不适合户外工作,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百威公司安排的新岗位环境属于户外。在夏亮美无证据证明其确实不适合百威公司安排的新岗位的情况下,夏亮美拒绝到新岗位上岗,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百威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夏亮美进行处分并最终解除与夏亮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关于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月度奖金及25%经济补偿金、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基本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3年年底双薪2011元、储蓄计划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论述详实,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关于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未付绩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02.75元的诉讼请求,因生效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驳回夏亮美要求百威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未付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夏亮美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夏亮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夏亮美负担,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