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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伟与陈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陈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84号原告:徐伟,曾用名徐强,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青田县。被告:陈慧,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徐伟与被告陈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伟诉称,案涉房屋系原告和祖母章相花的共同财产,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章相花”签字与原告祖母章相花的签字不符。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祖母章相花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独自以出卖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应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故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慧系其法院退休干部陈章南的女儿,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慧系青田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章南的女儿,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