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大顺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499号被执行人:陈大顺,男,住武威市凉州区。陈大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古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大顺被处没收财产20000元、赃款81617元。判决生效后,陈大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陈大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陈大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古刑初字第9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