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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容与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容,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44号原告:彭容,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康,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刚,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彭容与被告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容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彭容负担。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