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与吴立域、肖梅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吴立域,肖梅珠,吴章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017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梅新路**号。负责人:张章旺,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叶盛,男,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洪,男,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员。被告:吴立域,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肖梅珠,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章彬,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与被告吴立域、肖梅珠、吴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苏新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