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贤发与黄昌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发,黄昌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3号之二申请人罗贤发,男,生于1961年9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珍珍,女,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黄昌宣,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贤发与被执行人黄昌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昌宣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x),房屋面积1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字号x,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昌宣先履行给付义务106000元。申请人书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昌宣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昌宣所有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房屋面积1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字号x)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