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欧阳勇与蒙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勇,蒙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462号原告:欧阳勇,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瑶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告:蒙达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勇与被告蒙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宝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