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宗逸、刘桂芝与孙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逸,刘桂芝,孙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265号原告:宗逸,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刘桂芝,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强,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超,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逸、刘桂芝与被告孙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宗逸、刘桂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被告孙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逸、刘桂芝撤回对孙志强的起诉。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