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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宗逸、刘桂芝与孙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逸,刘桂芝,孙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265号原告:宗逸,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刘桂芝,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强,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超,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逸、刘桂芝与被告孙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宗逸、刘桂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被告孙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逸、刘桂芝撤回对孙志强的起诉。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