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王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32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王某1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博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雅婷书记员邓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