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7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与马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马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2民初365号原告: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注册号654202605005359,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经营者:高西岭,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系该行经营者,住该商行。被告:马卫东,男,汉族,40岁,住新疆乌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与被告马卫东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于2017年8月21日以对方已履行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农七师一二三团西岭建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