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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史宜新、张朝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宜新,张朝山,张谦,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史宜新被执行人:张朝山被执行人:张谦被执行人:周乐史宜新与张朝山、张谦、周乐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乐所有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银华西区33栋61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