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新民与杨超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新民,杨超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396号原告万新民,男,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杨超峰,男,汉族,住汨罗市。原告万新民与被告杨超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原告万新民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超峰的起诉。本院认为,万新民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新民撤回对杨超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光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