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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欧兴海与韩君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兴海,韩君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448号原告:欧兴海,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舜,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君飞,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兴海与被告韩君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兴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