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大盛川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沂柏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大盛川包装有限公司,临沂柏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671号原告临沂大盛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江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庆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悦,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柏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沈家村。法定代表人徐鲁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7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临沂柏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6万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沂柏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柏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6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