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岭县巨宝山镇信诚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房可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巨宝山镇信诚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可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45号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信诚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王中臣,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房可新,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居住地不详。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信诚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房可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房可欣的父亲房克文于2014年3月29日、2014年2月4日、2015年3月10日在我处赊购11000元农资。后房克文死亡,被告房可新继承了其父全部财产。此款经索要,被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房可欣清偿欠款11000元及利息。被告现下落不明,我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信诚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审 判 员  曹国安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