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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89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赵某,男,汉族,现年50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