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89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赵某,男,汉族,现年50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