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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恢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袁练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袁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泉湖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负责人:张自斌,行长。被执行人:袁练,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练偿还本金、利息等义务,执行标的为22714.98元(其中本金19895.95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1433.39元、滞纳金1033.32元、手续费35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袁练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练名下除登记有赣J×××××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练所有的牌照号为赣J×××××号丰田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袁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罚款1000元、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决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袁练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目前仍处于服刑期,既无固定工作,也无稳定收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袁练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本金19895.95元,及截止到2015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1433.39元、滞纳金1033.32元、手续费352.32元,合计22714.9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袁练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