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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培勇、马国彬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勇,马国彬,卢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18号申请人刘培勇,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马国彬,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卢艳辉,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刘培勇诉被申请人马国彬、卢艳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乙方马国彬、卢艳辉2017年8月16日给付甲方刘培勇10000元,2017年9月30日给付10000元,余款2017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诉讼费、执行费有乙方马国彬、卢艳辉承担。如果乙方不按时给付甲方款,甲方有权利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