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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仕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仕荣,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普洱市思茅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仕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仕荣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大寨村峰华宾馆楼下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营业厅里,将被害人李某挂在凳子靠背上的一个女士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856元。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仕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量刑上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仕荣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盗窃现场视听资料光盘一碟、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一份、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仕荣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仕荣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仕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刑责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仕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仕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