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书、刘万槐诉被告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书,刘万槐,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3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明书。原告:刘万槐。被告: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群。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阳高村一社***号*幢。原告杨明书、刘万槐诉被告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明书、刘万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书、刘万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书、刘万槐撤回对被告泸州和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况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