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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89号原告:覃某,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岗,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关于原告覃某诉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