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274朱庆福与肇州县榆树乡中心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福,肇州县榆树乡中心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274号原告朱庆福,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肇州县榆树乡中心校,住所地肇州县榆树乡榆树村乡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福与被告肇州县榆树乡中心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