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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873号原告:张某,女,1965年2月12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邓某,男,1960年6月2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恽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