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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延平与许苹、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平,许苹,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592号原告:刘延平,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明,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苹,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倩,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刘延平诉被告许苹、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刘延平提供被告的地址,在该社区查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延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