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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祝惠红、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惠红,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祝惠红。被执行人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新森,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祝惠红与被执行人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位于江西省玉山县金山工业园科技园区的厂房已经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玉山县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查封,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被执行人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官新森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拘。2017年8月4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954.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