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志坚与王守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坚,王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坚,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守和,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程志坚与被执行人王守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