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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岩波,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586号自诉人宋岩波,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王静,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自诉人宋岩波以被告人王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宋岩波以被告人王静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静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宋岩波以被告人王静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宋岩波撤回对被告人王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