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袁红霞与杨丽均赵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霞,杨丽均,赵纯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297号原告:袁红霞,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鸿义,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袁红霞女婿。被告:杨丽均,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赵纯德,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原告袁红霞诉被告杨丽均、赵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均、赵纯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红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均、赵纯德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红霞负担。审判长 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