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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某和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