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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胜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朱胜奎,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章雅娟,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红华,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处置被执行人陈红华名下浙A×××××车辆,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行人朱圣奎通过公安布控并已拘留;被执行人陈红华因容留他人吸毒目前关押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被执行人章雅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利息24669.78元和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6170元、执行费4770元、保全费227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67490元、案件受理费6170元、执行费4770元、保全费2270元。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限制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