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龚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秀峰北路86号。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壮讲,男,职务: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副主任。被告:龚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诉龚胜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治县支行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