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龙超、颜凤芝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超,颜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赵龙超,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颜凤芝,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广告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凤芝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朱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