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吕胜剑与北京长晟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胜剑,北京长晟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408号原告:吕胜剑,男,1993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晟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A一区10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长德,男,北京长晟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售后顾问。原告吕胜剑与被告北京长晟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吕胜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胜剑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胜剑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吕胜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新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