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凡涛、孟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涛,孟庆玉,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凡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玉(又名孟庆峰),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赵爱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玉(又名孟庆峰)、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齐焦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岩 来源: